“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意思?按照什么来计提的?

2024-05-18 23:03

1.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意思?按照什么来计提的?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扩展资料:
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于实施价格调控措施时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支持农畜产品和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储运,防止副食品等农产品价格的暴涨暴跌。自然灾害救济。
特别是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地震和疫病时,用于群众生活必需品、抗灾救灾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紧急组织调运。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或者直接向农户提供生产资料价格补贴。
价格信息服务。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免费提供价格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什么意思?按照什么来计提的?

2. 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合法吗

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将于12月1日启幕的煤炭资源税终于迎来改革详情,油气等资源税亦将同步调整。
     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记者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主要包括清理涉煤收费基金、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调整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三部分内容。
     调整煤炭企业资源税,必须以清理收费为前提。方案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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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参照上述新闻,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应该是已经被停征了

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
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企业: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贵阳市临时调节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
供应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9月29日全省电煤应急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电煤供应任务,全面和超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健康、稳定的良好发展势头,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黔府办发电〔2011〕268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搞好煤炭安全生产和电煤供应、确保电力生产正常,保障电力供应稳定增长,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高效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我市经济运行调度和管理的关健环节和重要举措。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关键时期,全市干部群众同心同德、艰苦奋斗,我市经济呈现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这样特殊关键时期,如果在电煤和电力供应上出现问题,不仅将直接影响基本民生和社会稳定,还有可能失去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因此,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电煤电力生产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不讲条件、不谈困难、不找借口、不打折扣,迅速扭转电力供应和电煤供应紧张的被动局面。
二、明确目标,确保完成
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日供电煤任务3000吨的目标,进而确保我市不被拉闸限电,保证我市电力生产与供应稳定。同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冬季生产生活用煤,确保价格不上涨。
三、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强化电煤供应保障措施
(一)大力提高煤矿产能,夯实电煤煤源保障基础。增加煤炭产量是保障电煤供应的重要前提,当前电煤需求旺盛,各产煤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鼓励煤炭企业抓住有利时机,加快生产、安全生产、提高产量,并按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电煤供应任务,不能完成电煤供应的煤矿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产煤区(市、县)政府、市相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重组,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产业政策的小煤矿。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煤矿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抓好煤炭生产,加快对已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煤矿的验收审批进程,尽快提升煤炭产能。
(二)量化分解,层层落实。各产煤区(市、县)政府、电煤保障供应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将电煤任务再次分解落实到各生产矿井,并将任务分解落实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电煤保障供应工作要实行每旬考核制度,对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要督促其完成电煤任务,期间停止其煤炭产品的销售;对连续10天不供电煤的煤矿,采取停产等措施予以整顿。各级主管部门应将其电煤供应情况作好记载,作为审核煤矿企业相关证照的首要条件,未完成供煤任务者不得通过其证照审核。各区(市、县)政府要确保电煤保障供应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确保完成日供电煤任务。同时要统筹兼顾,安排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用煤给予适当补贴,切实安排和保障好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用煤。
(三)各级工信(经信)部门要督促煤炭与电力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煤供应合同,煤炭企业要按合同、按质量供应电煤,电力企业要及时结算煤款。
(四)继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电煤外运出省。有铁路货运站台(场)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各货运站场煤炭运输检查点设置的紧急通知》(筑府办发〔2011〕104号)文件精神,加强封关设卡,严控电煤经我市外流出省。
(五)坚决清理违反规定和擅自设立的涉煤收费。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市工信、财政、物价、安监等部门对全市煤炭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涉煤收费一律取消,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区(市、县)政府要开展自查自纠,彻底清查,并将清查情况于2011年10月25日前报市监察局。对新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后,违反规定继续乱收费的地区和单位,要严肃查处,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四、严格按要求管理使用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要按照责权统一,人财物相随的原则,将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建制从各级物价部门调整到相应的工信(经信)部门,实施直接管理。从10月1日起,按新修订的《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为原煤、洗混煤。
(二)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对省内用煤征收标准为销售价的10%,最低不低于50元/吨,对销往省外的原煤、洗混煤,在10%的基础上,每吨加征200元。
(三)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征收,要严格按照征收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并按省、市、县三级6:1:3的比例解缴。
(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省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贴火电厂采购电煤,同时兼顾安全生产、居民生产生活用煤补贴;市级、县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矿区经济结构调整、后续非煤产业发展、矿区地质灾害治理和农民生产生活用煤方面,并按规定从本级征集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3%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要安排一定比例基金,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补贴电厂采购电煤。
(五)市内各发电企业必须积极足额发电,必须及时向煤矿付清购煤款,不得拖欠煤款,凡不按计划购煤发电的火电企业,将提请省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立即传达部署,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各部门合力抓,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目标任务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责任分解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宣传动员到位。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把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决防止借煤炭整合重组之名停止或减少煤炭生产,坚决取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收取的涉煤费用,坚决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各区(市、县)政府是电煤保障供应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省相关要求做好电煤保障供应工作,做好铁路站(场)的封关设卡工作,严格控制电煤外流出省。
(三)各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委员会是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管好用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四)各火电企业是电煤采购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省确定的电煤采购和存煤计划,足额采购电煤,确保机组满发稳发。
(五)主动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和发电企业、煤炭生产企业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形成合力,认真落实组织煤炭、电力生产供应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各级工信(经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任务,发改、财政、国土、监察、交通运输、物价、质监、安监、税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严格考核问责。建立电煤供应保障约谈机制,对完不成任务的区(市、县)、部门和企业,由市领导和市工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约谈后仍不能完成任务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市督办督查局将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电煤应急临时调节措施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等部门督办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应急临时调节措施保障电力供应和电煤生产供应的紧急通知

4. 价格调节基金的计算

所谓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平抑市场价格,用于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经营者的专项基金。 1988 年国务院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要在全国城市中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价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到目前为止,全国多数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1.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置范围。价格调节基金是针对某些容易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商品的调控而设置的。这些商品主要有粮、棉、油、肉、蛋、菜、糖等农副产品。目前我国已建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主要有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粮食风险调节基金。 
  2.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从各地的经验来看,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来源有,政府财政对粮食、蔬菜、猪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价格补贴或预算拨款;向社会的征收,征收范围主要涉及旅馆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 
  3.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一是扶持商品生产。包括对所调控商品的生产基地建设的资金支持,对生产者的收购奖励或补贴。二是对流通企业的政策性差价补贴。流通企业受政府委托或执行政府物价政策,高价收购、低于经营成本加正常利润的价格水平销售商品,因而产生政策性亏损。这部分亏损由政府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支付。三是支持市场建设。对有利于价格调控而建立的某些商品的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建设,政府可以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
  以三门峡市为例: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价格波动的原因、影响的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三)对低收入群体实施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的价格信息。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三、征收办法
  (一)本通告第一条一、四、五、七项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二、三、六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八项由建设部门负责征收,九项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律使用财政统一规定的基金专用票据。
  四、征收要求
  (一)本次规范和完善后的价格调节基金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征收。
  (二)符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征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截留、坐支、挪用价格调节基金,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机构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二十七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计机构吗

6. 急问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目前是否有效?

  依然有效。

  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其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
  第五条 国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产。
  第六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方法,加速企业现代化。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利用自然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的产业和产品,增加社会有效供给。
  第十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
  第十二条 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编辑本段]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三条 设立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
  (三)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四)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
  (五)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六)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七条 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法人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权人清偿债务。
  [编辑本段]第三章 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十九条 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经理)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
  企业所有者应当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
  第二十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
  招标可以在企业内部或者企业外部进行。投标者可以是经营集团或者个人。经营集团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企业所有者应当对投标者全面评审,择优选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遵纪守法;
  (二)必要的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三)必要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四)提供必要的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人;
  (五)企业所有者提出的其他合法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订立承包或者租赁合同时,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编辑本段]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三)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四)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但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除外;
  (六)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和产品评比;
  (七)依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
  (八)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九)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十)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并依照国家规定提留企业的外汇收入;
  (十一)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缴纳税金;
  (二)依照国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上交支农资金和管理费;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
  (五)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六)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
  (七)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八)依法履行合同;
  (九)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工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规定。
  [编辑本段]第五章 企业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有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对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控告的权利。
  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合理安排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对职工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男工与女工应当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灵活的用工形式和办法。
  对技术要求高的企业,应当逐步形成专业化的技术职工队伍。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条 企业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职工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百分之六十,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本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和合同管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
  (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企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规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的计划、统计、财务、审计、价格、物资、质量、设备、技术、劳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技术进步、职工教育和培训;
  (五)向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协调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帮助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的经验;
  (八)组织和指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对企业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企业开展技术指导、人才培训和经济、技术信息服务;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开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创造发展条件:
  (一)对企业所需的能源、原材料、资金等,计划、物资、金融等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生产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产品所需的能源、原材料等,由安排生产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供应;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名、优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信贷、能源、原材料和运输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为企业培训、招用专业技术人才和引进先进技术创造条件。
  [编辑本段]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在企业经营管理、科技进步、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所有者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经整顿无效者,应当责令其停产或者转产,直至建议有关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因生产、销售前款所指的产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厂长(经理)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企业所有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对向企业摊派的单位和个人,企业可以向审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经审计机关确认是摊派行为的,由审计机关通知摊派单位停止摊派行为,限期退回摊派财物;对摊派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财政、税收、劳动、工商行政、价格、资源、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7. 运用经济知识说明如何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小企业发展?

  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中小企业的出资人是企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政府应引导企业出资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创新。只有坚持创新,才能加快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中小企业要加快向创新驱动转型、向绿色低碳转型、向智能制造转型、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向现代服务化转型、向文化产业转型、向内需主导及消费驱动转型。以此全面优化企业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
  2、中小企业要把握全球技术革命新趋势,努力培育新的增长点。企业要加快新技术尤其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应用,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努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要积极创新商业模式,努力将价值链向研发、标准制定、销售服务和品牌建设拓展。
  3、政府应加快通过积极的财税政策,鼓励企业研发创新、技术升级,以提升产品和行业竞争力。建议完善研究开发和设计支出的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包括完善相关的统计、台账制度等,将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的政策落到实处。
  4、政府要加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虚拟经济要向适应实体经济的发展转型。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构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互协调补充的金融支持体系。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创新发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允许民间资本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并控股的小型金融机构等。
  5、政府要围绕中小企业转型发展需求,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规划。对内提升人才素质,对外吸引人才,形成人才聚集的国家。要加快高校专业人才培养的转型,向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转变。要加强职业教育转型,培养高水平、高素质的新型操作人才。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海外人才。政府要制定对中小企业出资人的培训计划,以不断提升企业出资人的素质和市场竞争力,使之保持旺盛的企业家精神。
  6、政府应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先进设备,使之加快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要积极制定跨国经营战略,学会开展对外投资和并购,努力在国际市场获取技术、知识产权、人才、渠道、资源等要素,逐步实现研发、生产、销售的全球化布局,从而推动经济社会的大发展。

运用经济知识说明如何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小企业发展?

8. 中国国有大型企业名单?

中国国有大型企业名单(包括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有:
1、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军工)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兵器工业集团、中国兵器,英文:China North Industries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英文缩写NORINCO GROUP),又名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一个公司两块牌子,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2、国家电网公司(电网电力)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是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能源安全的特大型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公司以投资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承担着保障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

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石油化工)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国海油”)是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中央企业),总部设在北京,现有98750名员工,有天津,湛江,上海,深圳四个上游分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美国《财富》杂志发布2014年度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中排名第79位。

4、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信)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上海世博会全球合作伙伴,连续多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固定电话、移动通信、卫星通信、互联网接入及应用等综合信息服务。

5、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煤炭)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成立于1953年,先后隶属于燃料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现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勘查企业,是煤炭、化工资源勘查及煤炭、化工地质单位的行业管理机构。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下辖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省(区)煤炭地质局、专业局(中心、院)、干部学校、《中煤地质报》社等18个直属单位,截止2012年底共有职工49122人,资产总额136亿元。

6、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民航)
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正式组建于2002年10月,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总部设在北京。其主营业务是提供航空客运业务处理等服务,是目前航空旅游行业领先的信息技术及商务服务提供商。

7、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航运)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简称中国长航),是我国内河最大的骨干航运企业集团。中国长航以江海联运为核心能力,是我国航运企业中唯一能实现远洋、沿海、长江、运河全程物流服务的航运企业,也是国家首批57家试点企业集团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之一。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
中国建设银行(China Construction Bank,简称CCB,建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总行位于北京金融大街25号, 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国有银行,也是中国四大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在29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拥有基金、租赁、信托、人寿、财险、投行、期货、养老金等多个行业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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